湖北飞驰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珑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飞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1097号
原告:湖北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786U64,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兰台路19号兰台科技园内2-308号。
法定代表人:向家彦。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智,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启萌,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北飞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591916494,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马宗军。
原告湖北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飞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前自行协商,被告已偿清欠款,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谷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伊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