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民初955号
申请人:湖北理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71741254,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飞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591916494,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理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飞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理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飞驰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为准)。申请人湖北理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理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飞驰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理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