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11635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配清,女。
被告: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3.80元,减半收取计401.90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静
书 记 员
邓 桠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