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27444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贾洼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6年2月28日,汉族,住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志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以(2021)沪0114财保422号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6,127.55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