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飞友电气有限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06民初4887号
原告: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飞友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春园路后贾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冬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书英、张琦,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友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飞友公司提供的被告***住址和联系方式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飞友公司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送达,原告飞友公司也没有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98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庆伟
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
人民陪审员  张远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