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景县***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7民初21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贾洼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826739495。
法定代表人:张冬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宇,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景县***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镇吴家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1127055466430D。组织机构代码:05546643-0。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申请人:高保华,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景县。
被申请人:王磊,男,1971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申请人:***,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申请人:范跃强,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申请人:郭建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申请人:郭飞,男,1993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八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景县***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高保华、王磊、***、范跃强、郭建军、郭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冀1127民初212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景县***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高保华、王磊、***、范跃强、郭建军、郭飞名下银行存款126万元予以冻结或对景县***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9(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幻阵吴家窑村场地)的财产光伏组件1296块予以查封。申请人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高保华、王磊、***、范跃强、郭建军、郭飞名下银行存款126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高保华、王磊、***、范跃强、郭建军、郭飞名下银行存款12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