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景县***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7民初2124号之一
原告: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贾洼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826739495。
法定代表人:张冬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宇,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县***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镇吴家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1127055466430D。组织机构代码:05546643-0。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告:***,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高保华,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景县。
被告:王磊,男,1971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范跃强,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郭建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郭飞,男,1993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八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县***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高保华、王磊、***、范跃强、郭建军、郭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保华、王磊、***、范跃强、郭建军、郭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保华、王磊、***、范跃强、郭建军、郭飞的起诉。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