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民初2143号
原告:**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夏区乌龙泉街军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333617850T。
法定代表人: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毛陈镇天井社区孝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93157807N。
法定代表人:戴富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愿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06减半收取6353元,由原告**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义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乐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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