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正易门窗有限公司、湖北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02民初112号
原告:湖北正易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95LK71J,住所孝感市孝南区卧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沈其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喆琪,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93157807N,住所孝感市孝南区毛陈镇天井社区孝武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戴富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住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
法定代表人:潘必义,公司董事长。
被告:孝感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220299058,住所孝感市北京路东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林革英,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7日收到原告湖北正易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1日向原告湖北正易门窗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湖北正易门窗有限公司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正易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小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梅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