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9005执13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泰钢结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园林科技工业园兴园大道。
被执行人:湖北展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华中产业新城江湾二路10号。
被执行人:刘健,男性,1964年2月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湖北华泰钢结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展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刘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世平
审判员 刘宇翔
审判员 胡晓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德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