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23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泰钢结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湖北华泰钢结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敦辉
审判员 段德志
审判员 张立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