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鄂1023民初2354号
原告湖北华泰钢结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认湖北华泰钢结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即1、2013年8月11日和2013年9月2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包工包料承包湖北家意粮油科技有限公司饲料生产线钢结构主车间工程、饲料生产线成品车间及原料车间工程,合同价款分别为320万元、198万元,工程的实际施工、管理人为原告;2、2018年1月18日被告致函原告确认应付工程款143.9万元;3、就涉案的工程款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湖北家意粮油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诉讼主张了权利,现进入执行阶段;故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39000元,合同相对人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湖北华泰钢结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庭审时表示接受,但要求至起诉之日由被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原告对违约金的处分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限期给付付工程款,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坚持待湖北家意粮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到账后支付原告工程款,至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六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北华泰钢结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439000元,并自2019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442元,减半收取10721元,由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启 国
书记员 胡寻(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