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丰台建筑有限公司

南宁市丰台建筑有限公司与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1021执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丰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世儒,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文忠,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丰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丰台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南宁市丰台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0864.56元及利息。(2)向南宁市丰台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3268元,鉴定费6800元,申请执行费6663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土地等财产均已查封,等待处置,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257号
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韦 敏
审判员 梁园堂
审判员 李东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覃琛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