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财保107号
申请人:湖北吉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路26号SAGE技术研发中心2栋8层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琪,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夫,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因被申请人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返还保证金的义务,申请人湖北吉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51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湖北吉清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供了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1051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51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人湖北吉清建设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