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吉清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吉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03执3912号
湖北吉清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吉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3民初6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8894217.1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扣划,申请执行人受领8900000元并申请结案,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03执39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