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吉清建设有限公司

奥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吉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5763号
原告:奥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黄家湖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晓,湖北元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吉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路26号SAGE技术研发中心2栋8层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奎,总经理。
原告奥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吉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奥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奥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张紫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