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吉清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吉清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2677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被告:湖北吉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凤凰大道11号联享企业中心B栋2**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北吉清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经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