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9民初3996号
申请人: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办周家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698622775M。
法定代表人:孙金峰,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水市沛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新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59420189X8。
法定代表人:卢巧云,经理。
申请人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44561.7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对被申请人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44561.7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44561.7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3745元,由申请人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妍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岳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