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1733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肖湾街道办事处洪山区居委会六组。
法定代表人:田从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新华村18号。
法定代表人:卢巧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鄂0607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长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