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新华村18号。
法定代表人:卢巧云,公司经理。
关于**与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07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02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吕襄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