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联禾生物多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2执107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永阳大道**,法定代表人:卢巧云。
被执行人:湖北联禾生物多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梁志远。
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联禾生物多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法讯通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湖北联禾生物多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签收;经网络查控和相关调查,被执行人公司涉及诸多债务纠纷,其公司财产大部分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悟县人民法院其他案件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联禾生物多肽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公司负责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92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罗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