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2执109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永阳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59420179X8。
法定代表人:卢巧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阳大公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177688517B。
法定代表人:陈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沛兴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187180元,其中工程款170400元、利息1100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2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2456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922执10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罗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