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沁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沁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9645号
原告:湖北沁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天门工业园进站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霞,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袁文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沁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湖北沁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沁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沁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99.05元,由原告湖北沁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姚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