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东建设有限公司

兴山新太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神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26民初475号
原告兴山新太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神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以被告已全额支付所欠款项为由,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神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兴山新太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山新太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神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兴山新太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联龙
书记员  廖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