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民初773号
原告:宜昌锦泰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25904Q,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91-8-126号。
法定代表人:尚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双文,湖北真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三峡欣美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8PMT1W,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向继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神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416388T,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梅林大道102号。
法定代表人:林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锦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三峡欣美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神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宜昌锦泰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锦泰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锦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2元,由原告宜昌锦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宁晓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