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92民初23号
原告:宜昌市国友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A110A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329743X6。
法定代表人:黄冬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宜坡,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神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梅林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416388T。
原告宜昌市国友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神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宜昌市国友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昌市国友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市国友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计收177元,由宜昌市国友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浴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莹
书 记 员 郭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