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5民初399号
原告: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2466045X,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菊蓉,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神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416388T,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梅林大道102号。
法定代表人:林洋,该公司经理。
原告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神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6元,由原告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希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