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鄂1126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鄂11民终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1民终1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柏林审判员田茂审判员邓亚东
书记员 周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