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9495号
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中兴东一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薛庆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许德恒。
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2022年7月19日,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1466元,由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红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亚男
书 记 员 罗玉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