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351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9日,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18日,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倩,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州市华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建材大市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793247758R。
法定代表人:张小卡,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邓州市金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建材大市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0613863060。
法定代表人:刘书娟,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小卡,男,汉族,住邓州市。
第三人: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园林路瑞丰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091145P。
法定代表人:许德恒,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邓州市华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邓州市金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张小卡和第三人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 嗅
审判员 胡殿来
审判员 陈金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鲁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