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1215号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县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
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许德恒,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遂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57元(已减半),由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继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跳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