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方汉科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294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方汉科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二巷32-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武汉东方汉科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0000023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东方汉科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武昌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22)***字第000002353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