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市金钩吊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1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2105号中建大厦23楼23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市金钩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金隆泉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091145P。
法定代表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称本案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事实不符,根据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市金钩吊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协议来看,双方系租赁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罗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艳贝
代理审判员*伊
代理审判员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