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帝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2民初2511号
原告:襄阳帝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花木店村。
法定代表人:薛梅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鑫,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方驰,经理。
原告襄阳帝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襄阳帝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帝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帝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8元,由原告襄阳帝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骆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