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6民初6544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方驰。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土木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付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