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2财保47号
申请人:湖北世纪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沙洋县洪岭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8JTGH5F。
法定代表人:胡孝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四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柏坪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A19C5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世纪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荆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城中支行,账户:×××46),并查封被申请人享有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镇××村土地使用权[荆东土挂(2020)47号,面积3.0113公顷]。申请人湖北世纪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保险提供担保,后荆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世纪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四顶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城中支行,账户:×××46),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四顶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镇××村土地使用权[荆东土挂(2020)47号,面积3.0113公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利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