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3民初925号 原告:***。 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庆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