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3民初925号
原告:***。
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庆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