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永山积石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11民初1891号之二 原告:兰州永山积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红古镇旋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党庆业,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永山积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兰州永山积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永山积石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永山积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8元,减半收取5204元,由原告兰州永山积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