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3民初924号
原告:***,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党庆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