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3民初924号 原告:***,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党庆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