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3212号
原告:***,男,汉族,1998年6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东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涝坝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40岁,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男,汉族,37岁,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男,汉族,38岁,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党庆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东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2023年6月5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4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