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亚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91民初3022号 原告:甘肃亚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39号2602室(***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国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党庆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瑞岭雅苑4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亚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亚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亚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亚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48元,由甘肃亚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基 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