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5244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东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靖远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中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甘肃省靖远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东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23年9月22日下午15时开庭,**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