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5244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东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靖远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中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甘肃省靖远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东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23年9月22日下午15时开庭,**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