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1181民初271号
原告:朱某,女,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孝义市兑镇镇水峪煤矿居民,住。
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924762470U。
法定代理人:***职务: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04031974********,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蔡某,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浙江省泰顺县雅阳卓宅村村民,住本村。
原告朱某与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9.7元,减半收取2194.8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