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德润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2民终130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润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成佳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召富,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黄石市明珠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蔡鹤,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润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润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德润建材家居广场工程施工合同》中,涉案空调系统工程停工是否存在以下三种原因:室内装饰进度较慢及空调主机房不具备施工条件、***润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经营规划而不需要涉案的空调系统还是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资金不足;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后的责任如何承担等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8476元,退还给***润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柴 卓
审 判 员  乐 莉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显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