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黄石港行初字第00044号
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明珠花园**栋**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681021-6。
法定代表人蔡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云飞、杜飘(实习),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住所地湖滨大道**号机构代码证号56546801-4。
法定代表人李新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姝,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魏琪,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文冶平。
委托代理人陈维芳,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文冶平工伤认定决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文冶平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新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峰
审 判 员  闵 丽
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梅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