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鄂0303执恢72号
湖北鑫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元平、***:
你们与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3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湾支行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湖北鑫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湾支行截至2018年3月16日的借款本金4494813.59元、利息22080元、罚息3550.78元,本息合计4520444.37元,并自2018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未还本金的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余元平、***对上述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支付案件受理费44044元,交纳申请执行费48045元。
开户银行:建行车城支行
账户名称: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账号:42×××75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人:沈伟联系电话:13872******
本院地址:十堰市邮电街邮编:442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