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鑫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02民监1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审被告:湖北鑫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将军花园**。
法定代表人:朱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湖北鑫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鄂03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思孝
审判员  张京郧
审判员  张昌安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褚丹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