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02执1078号
申请执行人茅箭区三堰新荣盛石材加工厂,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三堰再生资源开发公司院内。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湖北鑫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将军花园**。
本院依据(2018)鄂030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茅箭区三堰新荣盛石材加工厂与***、湖北鑫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人民中路28号1幢1-5-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
二、查封被执行人***与刘晋梅共有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澳门南街紫薇阁NO.07幢1-(1-3)-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十堰房房权证茅箭区字第**)
三、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鑫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人民中路28号1幢1-5-3、1-5-4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十堰房权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第**)轮候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 岗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