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湖北鑫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3执恢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负责人:李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鑫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将军花园。
法定代表人:朱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刘晋梅,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鑫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0303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一、偿还借款本金4494813.59元及其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4044元、并支付执行费4804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303执恢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喻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