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龙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鑫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执恢21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1年10月3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执行人:湖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91865264J。
法定代表人:彭翔,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执恢2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周慧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 龙